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22]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5-12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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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具体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对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公告》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二、商品储备企业享受《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照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以下资料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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