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规[2022]1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5-24
实施时间: 2022-5-24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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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在确保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本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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