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大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关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5-23
实施时间: 2022-5-23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210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我市将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缴适用范围及认定标准
  (一)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企业划型包括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二)认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