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账外经营收入逾期申报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3]30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4
实施时间: 2003-8-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22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温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对自行申报应否鉴定为偷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局管辖的纳税人(温岭市太平路菜市场)采用账外设账方式设立会计账簿,申报纳税时,仅就部分账簿记录进行申报纳税,该行为属"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的规定;但该纳税人慑于法律的威严,在税务部门立案检查之前,对账外经营收入进行了申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