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21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榕税函[2021]5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4-29
实施时间: 2021-4-2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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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陈展弘等代表:
  《关于在我市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建议》(第1421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进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使用电子发票作为办理不动产权证凭据的建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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