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人社局发[2022]8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5-11
实施时间: 2022-5-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169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好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以及相关行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纾困扶持政策,现就我市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5月至7月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缓......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