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发改收费[2021]111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12-28
实施时间: 2022-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181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财政局、水利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济源示范区税务局:
  根据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管理运行情况,为持续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不断改善生态环境,经研究,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继续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8〕1079号)执行。
  按照《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划转后,水土保持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