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科发基[2021]4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杭州海关
发文时间: 2021-10-25
实施时间: 2021-1-1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关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150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做好“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核定条件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市级科研院所,及其所属......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浙科发基〔2021〕40号省科技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