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9个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发改社会[2021]45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12-29
实施时间: 2021-12-29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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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实施标准。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标准,并与省级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充分衔接,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确保内容无缺项、人群全覆盖、标准不攀高、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各地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应在本文件印发后3个月内完成,及时对外公布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严格界定主要范围。各地要对照《标准》,逐项细化实化本地区的实施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服务项目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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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