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 财会字[1997]2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7-7-30
实施时间: 1997-7-30
法规类型: 企业破产清算 其他会计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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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破产的会计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财务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破产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并成立破产清算组后,应接受清算组的指导,协助清算组对企业的各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登记,编造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定查实。
  (二)破产企业应于法院宣告破产日,按照办理年度决算的要求,进行财产清查,计算完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结转各损益类科目、结转利润分配等,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在此基础上编制宣告破产日的资产负债表、自年初起至破产日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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