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财综[2022]29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3-28
实施时间: 2022-1-1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78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的决策部署,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现将我省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
  二、本通知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