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福建省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2021-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21]1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11-15
实施时间: 2021-11-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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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有关要求,现将2021—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布如下:
  1.福建省红十字会
  2.福州市红十字会
  3.福州市鼓楼区红十字会
  4.福州市长乐区红十字会
  5.闽侯县红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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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确认福建省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2021-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