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明确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非税[2021]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11-30
实施时间: 2021-11-3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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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财政部关于独立学院收费不宜使用财政票据的通知》(财综〔2008〕2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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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明确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