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落实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22]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3-15
实施时间: 2022-3-15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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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进一步明确了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商品储备有关业务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支持我省商品储备业务发展,提出如下要求,请按规定抓好落实:
  一、积极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各市财政、税务、商务、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组织本市范围内接受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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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3: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