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同意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函[2022]15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
发文时间: 2022-2-22
实施时间: 2022-2-2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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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同意自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广东省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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