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财税[2019]15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9-3-15
实施时间: 2019-1-1
失效时间: 2023-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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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贵安新区管委会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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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延长执行期限:
发文标题: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黔财税[2022]7号
发文部门: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22-3-4
实施时间:2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