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
发文文号: 人社部发[2022]9号
发文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 2022-2-21
实施时间: 2022-2-21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09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要求,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践,现就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经仲裁审查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当事人可依法就协议内容......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