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4]120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4-11-1
实施时间: 2004-1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05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根据2004年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的部署,财政部、监察部针对目前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有关问题,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金〔2004〕8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依据以此次转发的通知为准。
  二、清理工作安排及要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清退工作,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政策和要求。由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组成......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