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第416号
发文文号: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第416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发文时间: 2021-12-24
实施时间: 2022-1-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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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稳外资外贸决策部署,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公约》)义务,便利农药进出口贸易、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就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措施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的农药应在我国取得农药登记,进出口农药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对农药的质量负责,出口的农药还应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二、农药进出口实行名录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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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2022年).doc    
附件2-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样本.doc    
附件3-《鹿特丹公约》监管的农药.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