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税[2021]2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21-12-30
实施时间: 2022-1-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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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21〕225号,以下简称省政府文件),为做好政策衔接和贯彻落实,经研究,在市政府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范围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一级、二级土地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一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三文件级、四级土地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二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五级土地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三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六级土地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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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应税土地等级范围对照表.pdf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青岛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21〕225 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