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银保监发[2021]52号
发文部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1-12-30
实施时间: 2021-12-30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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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经研究,决定自编报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保险业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分监管规则的明细规定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四条关于所得税准备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明确如下:
  保险公司成立以来任意连续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的,应当确认所得税准备;只有当存在充分的证据显示其应纳税所得额持续为正的趋势发生根本性、长期性逆转时,方可终止确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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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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