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2022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
发文文号: 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41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21-12-23
实施时间: 2021-12-23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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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原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27号),商务部制定了《2022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现予公布。
  第一条 成品油(燃料油)进口管理
  成品油(燃料油)(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相关规定,允许一定数量的非国营贸易进口,由符合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企业在年度进口允许量范围内进口。
  第二条 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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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非国营贸易企业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