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人社厅发[2021]8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1-11-9
实施时间: 2021-11-9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63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申请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转移接续,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保障劳动者的失业保险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职工和参保失业人员跨省转移接续
  (一)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