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2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1-12-8
实施时间: 2021-12-8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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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协调制度》编码56.03的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经修订的标准(详见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doc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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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