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地税函[2001]第262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14
实施时间: 2001-9-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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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个别房地产企业(以下称拆迁人)根据当地政府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要求,通过各种方式对规划区内原住户的房屋进行拆迁安置(或偿还)住房。在具体办理“安置”或“偿还”时,根据被迁房屋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分别采取产权调换、按质作价找补差价,或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相结合等方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通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安置事宜。其房地产开发业务涉及的营业税是否比照《四川省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川地税发[1997]05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经研究,省局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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