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补缴调整缴费基数差额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11-19
实施时间: 2021-11-19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231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尊敬的缴费人:
  根据《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2021年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1﹞32号)的要求,现就调整2021年企业职工(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后补缴差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补缴方式
  1.原申报缴费基数低于下限3284元的,重新按最低缴费基数标准3284元计算确定补缴差额;原缴费基数已按最高15714元申报的,重新按最高缴费基数标准17127元确定计算补缴差额。
  2.对于1-10月按上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3143......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