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科规范字[2021]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 2021-8-31
实施时间: 2021-1-1
失效时间: 2025-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156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财政局,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汕头海关、黄埔海关、江门海关、湛江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南沙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要求,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核定“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