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21年10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11-15
实施时间: 2021-11-1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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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规定:“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六)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附件4)。”

  2.如何确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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