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票[2003]32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9
实施时间: 2003-5-2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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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自2002年8月1日我市实施发票改革以来,部分区、县局、分局陆续反映了在实施改革中的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资金往来业务使用票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凡纳税人取得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于纳税人发生的不属于经营性的业务往来,可以使用上级部门自制的划拨单据或企业自制的证明单据。
  二、关于税控机打印发票填开外币问题
  根据《办法》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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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修正:

上述法规第五条第一款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07]43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28
实施时间:2007-11-28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段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6
实施时间:2011-9-26

 

文中“三、关于办理退款重新开具发票问题”之(二)的内容修改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需开红字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办理。”
修改依据: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文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30
实施时间: 201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