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纳税返还建议[第0414号]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4-14
实施时间: 2021-4-1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119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奚继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细化沈阳市龙头企业人才吸引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因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我局已针对国家出台的各类人才优惠政策开展了广泛的宣传,符合条件的人才均已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沈阳市政府针对高层次人才方面相继出台了《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人才工作办公室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高层次人才税收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