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天安保险有限公司等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4]104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4-9-3
实施时间: 2004-9-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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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发西藏)国家税务局:
  现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上述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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