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人社厅发[2021]3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21-4-27
实施时间: 2021-4-27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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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1〕11号)要求,现就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1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至2022年4月30日。
  二、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1%(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的政策。
  三、工伤保险继续执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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