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普通发票开具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票[2004]43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31
实施时间: 2004-8-3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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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发票的管理,规范普通发票的开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普通发票的开具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普通发票是除增值税发票以外的各类发票。地税系统负责管理和监制使用的普通发票包括:适用于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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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1、第三条中“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开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和加盖的印章不清楚以及经税务机关通报作废等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发票”的内容废止,2、第六条失效,3、第七条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6
实施时间:2011-9-26

 

第四条中的“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修改为“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修改依据: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1-30
实施时间:201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