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01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财会函[2021]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1-6-25
实施时间: 2021-6-25
法规类型: 行业管理 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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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吴秋北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便利香港会计和税务专业人士在内地执业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便利香港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执业,有利于促进粤港澳人才交流,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多年来,我部始终高度重视并支持香港会计专业人士在内地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目前,在内地从事会计工作没有准入资格要求,但需符合相应的能力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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