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866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财关税函[2021]1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1-7-2
实施时间: 2021-7-2
法规类型: 关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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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郅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计税税基问题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作为一种新业态,与一般贸易进口不同,进口的同时实现销售
  包含了进口、批发、零售三个环节。现行政策规定,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购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为完税价格。实践中,在有的情形下,物流费用境内部分计入国内增值税的税基,还与境外部分一并计入前述实际交易价格,整体成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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