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8-30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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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1年第23号),现将我省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为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的使用权人、所有权人。
  二、纳税人土地、房屋被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申报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征用公告后(含公告当日)签订的购置协议、补偿或安置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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