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发[2021]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1-8-30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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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规范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行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经研究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按如下规定确定。
  一、凡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其税务登记注册地确定。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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