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财法税[2021]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8-23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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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税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确定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通知如下:
  一、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登记证照的纳税人,以其相关登记证照上注明的住所(经营/营业场所)确定;未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登记证照的纳税人,以其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以总机构、分支机构的住所(经营/营业场所)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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