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财税[2021]1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8-26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20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一致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为住所地;纳税人住所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地点确定。
  二、纳税人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