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8-26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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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以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分别以其增值税、消费税缴纳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增值税预缴地作为纳税人所在地。
  四、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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