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2021]2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8-26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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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除另有规定外,按照纳税人登记证照(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上记载的地址确定。
  二、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预缴增值税的地点确定。
  三、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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