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吉财公告[2021]2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7-30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41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结合我省实际,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现将具体情形公告如下: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纳税人所在地按照其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地址(以下简称“注册登记地址”)确定;
  非企业单位,纳税人所在地按照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上记载的地址确定;
  仅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纳税人所在地按照其税务登记信息(含临时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生产经营地址确定。
  二、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