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云南省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规[2021]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8-23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98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其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确定。
  二、代开发票、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或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在地确定。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