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税[2021]2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8-18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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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确定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一般以纳税人营业执照等登记证照上注明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等)确定。
  二、下列特殊情形,按以下规定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一)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在总机构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以总机构住所地确定;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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