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我省适用税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2019]2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8-6
实施时间: 2019-8-6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01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耕地占用税法》顺利实施,现就我省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经省人民政府提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
  (一)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连江县、福清市、思明区、海沧区、湖里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秀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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