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相关缴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规[2021]4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21-7-31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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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福建省政府研究,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自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统一按福建省规定的标准(1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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