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税政[2021]1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1-8-19
实施时间: 2021-9-1
法规类型: 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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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一般以纳税人登记证照上记载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确定。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以其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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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