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财资环[2021]574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7-1
实施时间: 2021-7-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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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财综〔2021〕537号)有关规定,为平稳有序推进我省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价款等,下同)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产资源专项收入除中央分成外,省与市、县分成比例按照省委省政府规定标准执行(见附件)。各级出让登记的矿业权,其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一律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全部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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