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执行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税管函[2021]82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1-7-30
实施时间: 2021-7-30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379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5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民航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16号),现将政策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政策规定的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国内航空公司、维修单位和航空器材分销商(以下统称“航材进口单位”)名单,由民航局函告总署,总署转发各直属海关执行。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