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21]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1-5-21
实施时间: 2021-5-2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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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局)、自然资源局(土地闲置费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城镇垃圾处理费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为确保划转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我区城镇垃圾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在划转范围内,因此不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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